國家發改委公告,《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行為,推進健全內控管理制度,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是指在政府糧食儲備運行管理中,與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糧食儲備管理法定職責密切相關的,可能對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具有實質性影響,不采取應對處置措施會對政府糧食儲備安全產生危害的事項。
第三條承擔政府糧食儲備風險事項報告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包括:
(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其他具體承擔中央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任務的企業;
(二)省級政府儲備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體承擔省級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任務的企業;
(三)承擔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管理職能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體承擔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任務的企業;
(四)其他應當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或者組織。
通過租賃糧食倉儲設施儲存政府糧食儲備的,由承租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托內控治理機制,明確負責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工作的崗位及人員,并為其有效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糧食儲備管理和監管職責,負責對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監管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提高政府糧食儲備風險事項報告管理效能。
第二章風險事項
第七條發生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儲存管理以及外部環境變化的下列事項的,應當及時、如實報告:
(一)可能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風險的;
(二)政府糧食儲備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的;
(三)政府糧食儲備的庫區周邊交通運輸條件、環保條件、水文地質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出現可能影響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的;
(四)其他影響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儲存管理以及外部環境變化的事項。
第八條發現政府糧食儲備具體管理的各環節中,存在下列不規范行為或者情形的,應當及時、如實報告:
(一)虛報糧食數量的;
(二)違反扦樣工作規程,存在點位選擇隨意、埋樣、換樣等情形的;
(三)在糧食質量安全檢驗中存在扦檢不分、檢驗獨立性要求落實不到位、出具不實或者虛假檢驗報告的;
(四)通過糧食質量等級操作、虛構購銷交易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政策性資金的;
(五)購銷交易相對方與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系的;
(六)線下自主交易的,購銷交易相對方履約能力不足,存在重大違約風險的;
(七)未按照規定對被污染糧食采取處置措施的;
(八)違反政府儲備與商業性經營風險隔離要求,存在商業性經營風險向政府儲備政策性業務傳導風險的;
(九)以政府糧食儲備為企業或者個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
(十)其他政府糧食儲備運行管理過程的不規范行為或者情形。
第九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資產、財務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如實報告:
(一)騙取、擠占、截留、挪用政府糧食儲備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
(二)資產負債比例超過預警線的;
(三)運營出現虧損的;
(四)實際發生超過總資產10%以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資產被依法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政府糧食儲備正常運行管理的;
(六)約定為個人或者其他企業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或者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承擔支出責任或者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可能實際影響政府糧食儲備運行管理的資產、財務風險事項。
第十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實質影響決策的,應當及時、如實報告:
(一)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二)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存在違法違規決策的;
(三)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發生撤銷、注銷、合并、分立等重大公司變更事項的;
(四)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其他組織存在機構治理問題,短期內難以改善的;
(五)其他機構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事項。
第十一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違反政府糧食儲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的,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對糧食安全具有實質影響,應對處置沒有明文規定,且存在發生糧食安全風險的無先例事項,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影響糧食安全的風險事項,根據本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仍難以判斷是否需要報告的,相關承儲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經過內部決策程序集體研究是否需要報告。事后如發生糧食安全事故,應承擔不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報告程序
第十三條發生或者發現應當報告的風險事項,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公司分(子)公司、直屬企業以及其他承儲中央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主管的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報告。分(子)公司對于直屬企業已向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報告的風險事項,無需再報。
發生或者發現應當報告的風險事項,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負責本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管理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發生或者發現風險事項之日起5日內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依權限及時消除風險。特別緊急的風險事項,應當在風險事項發生或者發現后2小時內先通過電話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
第十五條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風險事項發生或者發現的時間、地點、狀態、原因等;
(二)可能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
(三)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六條負責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積極履職,督促本單位負責人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發現本單位應當報告而未按規定報告的,可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章報告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在收到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后,應當組織對風險事項研究分析,對風險性質和應對處置的措施形成判斷意見,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職能職責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對涉及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責應對處置的事項,應當及時按程序做好移送工作。
第十八條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應對處置工作的跟蹤問效和事后監督。
第十九條接受報告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對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應對處置過程中的重要情況,以及應對處置結束后的總體情況,應當向上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采取提示函、約談、責令定期報告、責令增加內控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報告的;
(二)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按規定的報告內容報告的;
(三)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按規定的報告時限報告的;
(四)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發生或者發現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按規定報告,造成應對處置遲延,產生糧食安全危害的,由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存在故意隱匿不報、虛假瞞報、拖延遲報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建議采取組織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等其他安全風險事項,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風險事項處置過程中,涉及政府糧食儲備計劃審批等行政管理業務的,按既定程序請示報告。
第二十四條承儲市縣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執行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牛證券提示:文章來自網絡,不代表本站觀點。